证券代码:002771 证券简称:真视通 公告编号:2025-033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6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最终修改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本次修订尚需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订本章程。 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9 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9 日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该普通股股票 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该普通股股票
于2015 年6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于 2015 年6月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 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科兴
城航丰路 9 号 10 层 1002 号[园区],邮 路 7 号 3 层 302 室,邮编:100070。
编:100070。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
人民币 1 元。 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如有,下同。)不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如有,下同。)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提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 需要,
……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 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属于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属于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3 年内转
让给职工。 让或注销。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股权性质的证券 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 ……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