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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路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5-06-10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ProltoSupplyChainManagementCo.,Ltd.)(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
                    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21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概况
    1、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本次股票的发行总量不超过1,850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3、每股面值:1.00元
    4、发行价格: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并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5、拟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发行后总股本:本次股票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7,400万股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书智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聚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公司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书智、张云、赵野、何帆、邹勇还承诺:在前述承诺禁售期过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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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5年5月22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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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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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书智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聚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公司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书智、张云、赵野、何帆、邹勇还承诺:在前述承诺禁售期过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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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上述主体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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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③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则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2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若届时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责任;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以二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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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价格依法购回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及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
    此外,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或本人)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公司(或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