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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67 深市 先锋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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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6-11

股票简称:先锋电子                              股票代码:002767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INNOVERTECHNOLOGYCO.,LTD.
                  (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6-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
                    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二〇一五年六月
                              特别提示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电子”、“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5年6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股东
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政民、石义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乔凡、张福荪、毛润新、陈银发、金洪涛、石金可、邹宇恒、令誉、周建成、张家水、虞诚、杨正谦、刘敏等13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辛德春、吴伟良、王庆芬、赵尚忠、程迪尔、谢骏、邱文斌、陈江南、胡继敏、戴文华、何国泰、文梅香、延纲、李正华、石爱国、陈亚丽、张根源、李腾、金香仙、查森华、赵宝玲、陈潇、刘健、金加仑、白波、王勇、卢大合、陈国君、
周延慧等29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石政民、石义民、辛德春、程迪尔、吴伟良、谢骏、陈银发、邱文斌、戴文华等9人还承诺:“本人在杭州先锋任职期间,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在法律规定或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已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杭州先锋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本人不转让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发行人控股股东石政民、石义民及其他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辛德春、程迪尔、吴伟良及谢骏承诺:“发行人本次股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2月1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者本人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石政民、石义民承诺:“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本人若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股份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将不
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减持发行人股份。”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后在二级市场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为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但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并不以公司股价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目标。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市场的系统性原因、行业周期的系统性原因、公司业绩波动的影响等不同因素的作用,并采取措施以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
    1、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亦不得迫使
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1)本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5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公司回购股票
    ①本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5个交易日内,经有权提案的人士或股东提案,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②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但公司回购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可以实施回购股份措施。
    ③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中止实施回购计划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将再次履行回购计划。公司实施该次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措施:①公司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回购主体资格条件的规定时;②公司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公司股份回购议案时;③公司回购股票后,仍未满足“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
连续20个交易日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
    (2)控股股东在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措施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但控股股东共同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控股股东将再次履行增持计划。控股股东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4)控股股东承诺在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条件时,控股股东控制的董事及控股股东本人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措施:①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其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时;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仍未满足“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
    (2)公司除控股股东以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措施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上述人员上年度税后年薪的30%,但除控股股东以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触发除控股股东以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票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除控股股东以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再次履行增持计划。该等人员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4)公司已将做出履行上述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方案
    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依据具体的触发条件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在每个自然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公司及相关主体依据本预案规定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视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