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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4月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4-14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INNOVER TECHNOLOGY CO., LTD. 
(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186-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5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 2,500 万股 
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发行人根据发行市场情况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
让数量,老股转让数量最多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总数的
50%。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
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
因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000 万股, 具体数量根据新股发行数量及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最终确定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售安排
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政民、石义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
发售的股票外,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乔凡等 13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份。” 
3、辛德春等其他 29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
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
外,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石政民、
石义民、辛德春、程迪尔、吴伟良、谢骏、陈银发、邱文
斌、戴文华等 9 人还承诺:“本人在杭州先锋任职期间,
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
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在法律规定或本人承诺的股
份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已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本人自杭州先锋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已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
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5、发行人控股股东石政民、石义民及其他持有股份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辛德春、程迪尔、吴伟良及谢骏承
诺:“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
者本人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
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
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一、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1、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方案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根据发行市场情况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
以同时启动持股超过 36 个月的原有股东将所持有的部分股份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的机制。本次发行股票包括新股发行和老股转让,新股发行和老股转让总数不超
过 2,500 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发行人根据发行市场情况
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
老股转让数量,老股转让数量最多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总数的 50%。新股发行与
老股转让之间的调整机制如下: 
(发行新股+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前总股本+发行新股)=25%; 
老股转让/(发行新股+老股转让)≤50% 
上述公式计算出的股数不为整数时应向上取整。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归各自所有,公司将不会获得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发行人按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与老股转
让的总数的比例分摊承销费用;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其发售股份的数量占本次
公开发行新股与老股转让的总数的比例分摊承销费用,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
担。 
截至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案之日,本公司所有 44
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时间均在 36 个月以上,具备公开发售股份资格。经本公司
股东平等、自愿协商确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若启动老股转让机制,除
乔凡等 13 名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外,其他 31 名股东按照本次公开发售股份前持
股数同比例公开发售股份。如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由于法定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
公开发售,其公开发售的股份应改由上述 31 名股东中的其他股东公开发售,具
体方案由发行人董事会确定。
2、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对发行人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中包括:(1)公司控股股东石政民、石义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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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辛德春、程迪尔、吴伟良、谢骏、邱文斌、戴文
华。 
石政民、石义民在发行前合计持有公司 95.41%股份,按发行方案中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数量的上限测算,本次发行后,石政民、石义民合计持有公司 71.41%
股份,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
管理层未因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宜而发生变化,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宜
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二、 发行前公司股东对所持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政民、石义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
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乔凡等 13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辛德春等其他 29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的股票外,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石政民、石义民、辛德春、程迪尔、
吴伟良、谢骏、陈银发、邱文斌、戴文华等 9 人还承诺:“本人在杭州先锋任职
期间,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
售的股票外,在法律规定或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
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已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本人自杭州先锋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本人不转让已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发行
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发行人控股股东石政民、石义民及其他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辛德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6 
春、程迪尔、吴伟良及谢骏承诺:“发行人本次股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者本人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
行。”
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石政民、石义民承诺:“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
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本人若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
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股份减
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将不
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将
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
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减持发行人股份。” 
四、 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后在二级市场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本
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
20 个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