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及其有关规定,由肖行亦等 48 名自然 其他有关规定,由肖行亦等 48 名自然人
人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于 2010 年 10 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于 2010 年 10 月 22
2 月 22 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由深圳
准,由深圳市索菱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 市索菱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
更、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深圳
司。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码为:9144030027939160XU。 9144030027939160XU。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5,760.0407 万元。 86,355.3124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5 新增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6 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7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人员。
监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8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副总裁)、财 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9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10 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 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
币一元。 一元。
11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85,760.0407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86,355.3124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持股计划的除外。
12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可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3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14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15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易方式进行。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