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4
债券代码:128014 债券简称:永东转债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93 号)核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04 月 17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相关规定和《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发行的永东转债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由 375,438,464 股
变更为 375,440,672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375,438,464 元变更为 375,440,672 元。
具体转股情况请参见公司每季度披露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公告。
二、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情况
为满足公司经营与发展情况的需要,同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的最新要求,对经营范围的表述同意按照《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进行调整。因此公司的经营范围作出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炭黑制品制造;轻油、洗油、萘、苯酚钠、煤焦沥青加工、销售。(限有效安
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有效期至 2021 年 9 月 29 日);硫酸铵、酚钠盐、蒸
汽加工、销售;针状焦、轻钙、碳酸钠生产、销售;化工原材料生产、销售(以上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电力业务:尾气发电;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制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现修订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主营行业: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一般事项: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橡胶制品销售;土地使用权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事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公司章程拟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并且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公司现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5,438,464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5,440,672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在原第十一条后新增)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炭黑制品制造;轻油、洗油、萘、苯酚钠、煤焦沥青加工、销售。(限有效安 主营行业: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有效期至 2021 年 9 月 29 日);硫酸铵、酚钠盐、蒸 一般事项: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
汽加工、销售;针状焦、轻钙、碳酸钠生产、销售;化工原材料生产、销售(以上 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电力业务:尾气发电;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 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石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 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
进口业务(国家限制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成材料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
广服务;橡胶制品销售;土地使用权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事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75,438,464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75,440,672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
(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
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并为减少注册
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采取依法采取集中竞价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二以上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披露回购 或者注销。
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注
销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公司已发行公司债券的,
还应当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用途。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
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