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5 证券简称:跃岭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3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 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
为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将修订《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除下述条款修订外,本次将原《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调整 为“股东会”,删除了“监事会”、“监事”等相关表述,对其他无实质影响的个 别表述、标点进行了调整,此外,因新增、删除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 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在不涉及其他内容修订的情况下,上述调整 不再在以下对照表中逐条列示。《公司章程》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由浙江跃岭轮毂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 关规定由浙江跃岭轮毂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 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代码为 913300007109732885《企业法人营业 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109732885。
执照》。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
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指公司的总经理(即经理,下同)、副总经
修订前 修订后
总监。 理(即副经理,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即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
民币 1 元。 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于 2010 年 10 月 8 日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于 2010 年 10 月 8 日变
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 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行的股份总数
数、出资方式如下: 为 6000 万股,每股金额 1 元,发起人及其
…… 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600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25,6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