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维护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1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上市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订本章程。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679,303,931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820,233,558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坚持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
3 有关规定,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员,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公司组织发挥
政治核心作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4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
生与变更程序同公司董事长或总裁的产生与变更。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5 新增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6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7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
8 新增 党章程》和《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公
司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9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股面值1.0元。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10 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75,000,000
11 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
…… 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
12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79,303,931股,均为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820,233,558股,公
民币普通股。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20,233,558 股,其他类别股0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13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
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