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人。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股权激励;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票的公司债券;
购其股份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必需。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修订后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二)要约方式;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的本公司股份。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带责任。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式的利益分配;
修订后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建议或者质询;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会计报告;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其他权利。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法规的相关规定。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
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