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 年 10 月)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董事会席位、变更公司注册
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96 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762,640 份,实际完成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638,720 份,公司总股本由 556,947,081 股变更为 559,585,801 股,公司注册资本
由 556,947,081 元变更为 559,585,801 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
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修订,修
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
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 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 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公司系由原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有限公司整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南昌市市场监督管
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会证监许可〔2012〕944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91360100158401226E】。
行人民币普通股 3,098 万股,于 2012 年 9 月 5 日在深 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44 号文核准,首次
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98 万股,于 2012
4 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 年 9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定进行修改。 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
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修改本章程时,不
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5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6,947,081.00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9,585,801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
6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7 新增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8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9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10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1 第三章 股 份 第三章 股 份
1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13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56,947,081 股,均为普通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59,585,801 股,均为
股。 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4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
上通过。
1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式增加注册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6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