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 年 2 月)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已进行修订并颁布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
1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订本章程。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2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提起诉讼。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法院提起诉讼。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决算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决议;
补亏损方案;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3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项;
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事项;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划;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项;
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他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事项。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经审计净资产 10%;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4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提供的担保; 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资产 10%的担保;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供的担保。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供的担保。 2/3 以上通过。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章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 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对外提供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担保的,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
以上通过。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章程规 的,负有相关责任的股东、董事应当承担
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 相应的赔偿责任。
的,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
负有相关责任的股东、董事应当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第五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委托代理他人出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东授权委托书。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5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面授权委托书。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对公司非关联交
决策权限如下: 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非关联交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一)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