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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82 深市 龙洲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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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洲股份: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03


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7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宏远)涉及的三起买卖合同重大诉讼,经法院一审判决后,中汽宏远与案件原告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已分别向相关法院提起上诉。现将相关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东莞巴士有限公司诉中汽宏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东莞巴士有限公司因纯电动公交车买卖合同纠纷对中汽宏远提起诉讼,中汽宏远已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粤 1971 民初 74922 号〕,法院判令中汽宏远继续履行质保义务、赔偿停运损失 19,003,950 元,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对应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于 2026 年 2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6-005)。

  (二)案件二: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诉中汽宏远买卖合同纠纷案
  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因纯电动公交车买卖合同纠纷对中汽宏远提起诉讼,中汽宏远已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粤 1971 民初 74923 号〕,法院判令中汽宏远继续履行质保义务、赔偿停运损失 32,831,000 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
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6-005)。

  (三)案件三:东莞市滨海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诉中汽宏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东莞市滨海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因纯电动公交车买卖合同纠纷对中汽宏远提起诉讼,中汽宏远已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粤 1972 民初 15110 号〕,法院判令中汽宏远继续履行质保义务、赔偿停运损失 12,608,530 元,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6-006)。

  二、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中汽宏远收到东莞巴士有限公司、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东莞市滨海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同时,中汽宏远亦就上述三案一审判决结果向对应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并已按照法院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中汽宏远与案件原告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并正式提起上诉,具体上诉请求如下:

  (一)案件一:东莞巴士有限公司诉中汽宏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1.中汽宏远作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 1971 民初 74922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中的部分内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中汽宏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东莞巴士有限公司赔偿案涉采购合同项下车辆停运损失共计 6,371,904 元;(上诉人对一审判决判令赔偿的停运损失中不服部分的金额为 12,632,046 元,即19,003,950 元-6,371,904 元。)

  (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东莞巴士有限公司承担。

  2.东莞巴士有限公司作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 1971 民初 74922 号民
事判决书第二、三、六判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故障车辆停运损失暂合计 205,214,000 元(按照合同约定每台 1000 元/天的标准计算,暂
计算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支付上诉人律师费 131,204.80 元、担保(保
险)费 36,998.81 元,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

  上诉金额为:(一审诉请金额)205,345,204.8 元-(一审判决支持金额)19,003,950 元=186,341,254.80 元

  (二)案件二: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诉中汽宏远买卖合同纠纷案
  1.中汽宏远作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 1971 民初 74923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部分内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中汽宏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停运损失 5,462,912 元;(上诉人对一审判决判令赔偿的停运损失中不服
部分的金额为 27,368,088 元,即 32,831,000 元-5,462,912 元。)

  (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2.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作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 1971 民初 74923 号民
事判决书第二、三判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故障车辆停运损失暂合计 226,000,000 元(按照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合同约定每台 1000 元/天
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支付上诉人律师费 88,363
元、担保(保险)费 24,917.29 元;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金额为:(一审诉请金额)226,000,000 元-(一审判决支持金额)32,831,000 元=193,257,363 元

  (三)案件三:东莞市滨海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诉中汽宏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1.中汽宏远作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5)粤 1972 民初 15110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部分内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中汽宏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东莞市滨海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停运损失 3,700,032 元;(上诉人对一审判决判令赔偿的停运损失
中不服部分的金额为 8,908,498 元,即 12,608,530 元-3,700,032 元。)
  (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东莞市滨海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

  2.东莞市滨海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作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5)粤 1972 民初 15110 号民
事判决书第二、四判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故障车辆停运损失暂合计 123,160,000 元(按照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合同约定每台 1000 元/天
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支付上诉人律师费 120,207.70
元、担保(保险)费 33,897.14 元,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

  上诉金额为:(一审诉请金额)123,280,207.70 元-(一审判决支持金额)12,608,530 元=110,671,677.70 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累计涉诉金额为 663.22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7%。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中汽宏远系公司控股孙公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龙岩市新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有其 51%股权。根据公司 2025 年度业绩预告,中汽宏远已计提车辆质量纠纷索赔费用,公司将进一步督促中汽宏远就微宏动力电池问题所产生的售后维修费用以及因车辆停运造成的赔偿损失等,向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二)上述三个重大诉讼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后双方上诉阶段,二审受理及具体开庭时间尚未明确,案件最终诉讼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东莞巴士有限公司、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东莞市滨海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

  2.中汽宏远提交的《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