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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82 深市 龙洲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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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洲股份: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6-02-09


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5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宏远)于近日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判决书》〔(2025)粤 1971 民初 74922 号、74923 号〕,现将相关
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东莞巴士有限公司诉中汽宏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原告为东莞巴士有限公司,被告一为中汽宏远,被告二为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2.受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3.案件背景:原告于 2018 年通过公开招标向中汽宏远采购 250 辆配
置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锰酸锂动力电池的纯电动公交车,因车辆动力电池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异常衰减并导致大面积停运,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中汽宏远履行质保义务、赔偿损失等,其中要求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故障车辆停运损失暂合计 205,214,000 元,被告二在担保限额9,501,975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5 年 11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
诉讼的公告之一》(公告编号:2025-086)。

  (二)案件二: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诉中汽宏远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原告为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为中汽宏远。

  2.受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3.案件背景:原告于 2018 年通过公开招标向中汽宏远采购 422 辆配
置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锰酸锂动力电池的纯电动公交车,因车辆动力电池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异常衰减并导致大面积停运,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中汽宏远履行质保义务、赔偿损失等,其中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故障车辆停运损失暂合计 226,000,000 元。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5 年 11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
诉讼的公告之二》(公告编号:2025-087)。

  二、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案件一:东莞巴士有限公司诉中汽宏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主要如下:

  1.被告中汽宏远继续履行《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2018 年纯电动车辆采购项目(包 B)采购合同书》(编号:BS-CG2018052-3)及其附属协议、《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2018 年纯电动车辆采购项目(包 D)采购合同书》(编号:BS-CG2018052-5)及其附属协议、《关于宏远牌公交车辆微宏动力电池和非动力电池类故障和解协议书》、《三方协议书(动力电池类故障)》、两份《三方协议书(非动力电池类故障)》中的质保义务。

  2.被告中汽宏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巴士有限公司赔偿《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2018 年纯电动车辆采购项目(包 B)采购合同书》(编号:BS-CG2018052-3)停运损失 4,931,950 元。

  3.被告中汽宏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巴士有限公司赔偿《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2018 年纯电动车辆采购项目(包 D)采购合同书》(编号:BS-CG2018052-5)停运损失 14,072,000 元。

  4.被告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五日内就前述第二判项确定的被告中汽宏远的债务在 2,465,975 元担保限额范围内向原告东莞巴士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就前述第三判项确定的被告中汽宏远的债务在 7,036,000 元担保限额范围内向原告东莞巴士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原告东莞巴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二: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诉中汽宏远买卖合同纠纷案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主要如下:

  1.被告中汽宏远继续履行《2018 年纯电动城市客车购置项目子包 B合同书》(编号:CB-GC2018002)及其附属协议、《2018 年纯电动城市客车购置项目子包 C 合同书》(编号:CB-GC2018003)及其附属协议、《关于宏远牌公交车辆微宏动力电池和非动力电池类故障和解协议书》、《三方协议书(动力电池类故障)》、两份《三方协议书(非动力电池类故障)》中的质保义务。

  2.被告中汽宏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停运损失 32,831,000 元。

  3.驳回原告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以上案件(一)(二)一审判决的赔偿停运损失合计为 51,834,950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


  (一)中汽宏远系公司控股孙公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龙岩市新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有其 51%股权。根据公司 2025 年度业绩预告,中汽宏远已计提车辆质量纠纷索赔费用,公司将进一步督促中汽宏远就微宏动力电池问题所产生的售后维修费用以及因车辆停运造成的赔偿损失等,向微宏公司进行追偿。

  (二)上述两个重大诉讼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5)粤 1971 民初 74922 号〕

  2.《民事判决书》〔(2025)粤 1971 民初 74923 号〕

  特此公告。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