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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达电声: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07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月6日(星期二)下午14:0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 月 6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会议地点: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6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4、主持人:董事长梁龙先生

  5、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公 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44 人,代表股份 51,851,6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28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47,458,5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07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34 人,代表股份 4,393,10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0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40 人,代表股份 4,329,20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2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2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33 人,代表股份 4,103,10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0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46,848,015 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72,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951%;反对
52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864%;弃权 10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98,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315%;反对 52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200%;弃权 10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85%。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04,7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53%;反
对 48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44%;弃权 57,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82,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672%;反对 48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115%;弃权 5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1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3.01《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269,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64%;反
对 5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6%;弃权 62,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46,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426%;反对 5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207%;弃权 6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6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2《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253,1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57%;反
对 53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58%;弃权 61,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0,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753%;反对 53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064%;弃权 6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8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286,4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00%;反
对 50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18%;弃权 61,3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64,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445%;反对 50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395%;弃权 6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60%。

  表决结果:通过。

  3.04《对外投资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258,1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54%;反
对 5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38%;弃权 78,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5,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908%;反对 5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29%;弃权 7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63%。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268,2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49%;反
对 52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3%;弃权 58,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45,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241%;反对 52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246%;弃权 5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13%。


  表决结果:通过,陆正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