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维护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称“公司”、“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事
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执行事务的董事。 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执行事务的董事。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新增】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
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 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敏感元件及传感器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器件零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其他光电子器件销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塑料零件及其 电子器件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电子他塑料制品制造;电子产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 产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 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音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音响设备制造;音响设备销售;响设备制造;音响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 能车载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输配电及及配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控制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得转让。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议、财务会计报告;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规的规定。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