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取消公司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
4.调整股东会及董事会部分职权;
5.将股东会股东提案权所要求的持股比例由“ 3% ”降低至“1%”;
6.在章程中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等内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和《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 1.01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 1.01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
定,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 1.03 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 第 1.03 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
式设立,并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式设立,并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
9133000066917394XU。
第 1.06 条 公司住所:永康市象珠镇 第 1.06 条 公司住所:永康市象珠镇
象珠工业区 3 号迎宾大道 1 号 象珠工业区 3 号迎宾大道 1 号,邮政编码:
321313。
第 1.08 条 公司为永久续存的股份 第 1.08 条 公司为永久续存的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 有限公司。
第 1.09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 1.09 条 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
表人。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 1.10 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 1.10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 1.11 条 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
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 1.11 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 1.12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约束力,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 1.12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 1.13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财务负责人。 负责人(公司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 3.02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 3.02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 3.03 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 3.03 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
币标明面值。 面值 1 元,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 3.05 条 成立时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 3.05 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7500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发起 总数为 7500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人情况如下: 发起人情况如下:
...... ......
第 3.06 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为 624,599,090 股,均为普通股,无其他
类别股
第 3.06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 3.07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 3.07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 3.08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