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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围海: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ST围海: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 围海              公告编号:2024-023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一审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省天台县围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1.39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一审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省天台县围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台围海”、“被告”)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3)浙 10 民诉前调 116 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天台围海被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起诉。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省天台县围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天台县东部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 62,329,463.48 元;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资源税人民币 21,609,542 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 1,883,735 元,其中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违约金人民币 1,883,735 元,按照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从 2022
年 11 月 1 日暂计算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应返还的垫付资源税的违约金,按照
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从 2023 年 7 月 31 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上述
违约金要求计算至实际行完毕之日止;

  4、判今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原因导致本项日三次工期延期 39 个月而造成原告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保险费、保函手续费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53,208,360 元;

  5、判令原告在上述诉讼请求第 1、2 项合计人民币 83,939,005.48 元范围内
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三)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5 年 7 月 14 日,特定项目公司浙江省天台县围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
发包人和原告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天台县苍山产业集聚区一期开发 PPP 项目(一标)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项目名称:天台县苍山产业集聚区一期开发 PPP 项目(一标);承包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土石方平衡及道路和排水排污等市政工程;开工日期:开工令中的开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超过 730 天;质量标准:合格;签约合同价:暂定人民币 471,080,000 元。2017年 4 月 13 日,双方签订了《工程补充合同》,约定经天台县财政局评审的市政公用工程造价为 148,473,159 元,按中标的投标书承诺的折扣率 90.84%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总价为 134,873,018 元,工程量最终按实际完成量结算。

  本合同签订后,被告未交付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根据本合同“11.1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11.1.3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约定”“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和要求:已具备”“(3)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通道开通的时间和
要求:已具备”的规定,被告已构成违约。直至 2016 年 3 月 2 日发出开工令时,
被告也只提供一小块场地交付原告施工,开工后不久又因无场地施工而停工,之后基本上是被告交付一块地原告施工一块地,导致原告长时间内不能全面施工,对原告的整体施工安排造成严重影响。之后由于被告对施工红线范围内土地政策
处理滞后等诸多原因,造成项目工期大幅延期。施工过程中,工期延期共三次,项目工期由本合同工期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不超过 730 天(24 个月)已实际延
长至 63 个月,共计 1918 天,工期增加 39 个月。因被告原因导致本项目三次工
期延期 39 个月而造成原告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保险费、保函手续费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53,208,360 元;

  2021 年 5 月 31 日,本工程项目竣工,并于 2021 年 9 月 7 日,通过六方验收,
质量评定为合格。2022 年 4 月,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结算造价为491,434,047 元,其中土石方工程 301,554,945 元,市政公用工程 189,879,102元。直至目前,项目工程 2 年质量保修期也已届满被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完成审核和支付工程尾款。

  至今为止,被告向原告累计支付进度款和部分结算款累计 438,526,059.52元,尚有 62,329,463.48 元拖欠未支付。同时根据国务院令第 605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及时返还原告已垫付的资源税合计 21,609,542 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的第一项诉请工程款人民币 62,329,463.48 元和第二项诉请返还垫付的资源税人民币21,609,542 元合计人民币 83,939,005.48 元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所请。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一审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五、其他事项


  因上述案件,天台围海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本次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浙江省天台县围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

  被冻结金额:13,903.11 万元

  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对天台围海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影响属于可控范围,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协调,妥善处理银行基本账户冻结事项。公司将与法院、申请人协商,争取早日解除账户冻结并恢复正常状态。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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