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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围海: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ST围海: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 围海              公告编号:2023-123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9,535,609.58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判决结果,公司因赔偿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减少利润总额约953.56万元,公司已于2022年度计提预计损失751.07万元,本年(2023 年度)预计减少利润总额约 202.49 万元。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被投资者起诉,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3 月 1 日、2022 年 8 月 24 日、2022
年 12 月 30 日、2023 年 3 月 29 日、2023 年 6 月 28 日、2023 年 9 月 27 日在巨潮
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47)、《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82、2023-016、2023-052、2023-087)。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审 1498 号】及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 02 民初
411 号】【(2023)浙 02 民初 364 号】等相关法院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陈少华

  被申请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陈少华申请再审称,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和审慎原则,充分论证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依据,不应违反法律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围海公司针对“行业指数”举证不能,原审判决亦没有明确认定证券市场风险中“行业指数”的具体名称,更没有说明“行业指数”扣除的证券市场风险比例是多少,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查清案件,直接使用自由裁量权裁定赔偿数额错误。从第一笔买入起到基准日止,本案系统性证券市场风险仅为 33.18%,依据前引规定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陈少华应获赔偿额为 93,495.88 元。原审判决错误使用自由裁量权,判决应赔偿陈少华 28,020.54 元,属适用法律错误。

  3、《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少华的再审申请。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情况

  (一)《民事判决书》【(2023)浙 02 民初 411 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陈志群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围海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人民币 34,481 元;

  (2)判令围海公司赔偿其手续费及印花税 75.55 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围海公司负担。

  3、《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志群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664 元,由原告陈志群负担。

  (二)《民事判决书》【(2023)浙 02 民初 364 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梁栋才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围海公司向其支付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 829,690.70 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围海公司负担。

  3、《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栋才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12,097 元,由原告梁栋才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对于中小投资者的相关诉讼,公司已按照法院的判决结果支
付赔偿,具体判决结果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2023 年 3 月 29 日、2023
年 6 月 28 日、2023 年 9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
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82、2023-016、2023-052、2023-087),根据判决结果,公司因赔偿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减少利润总额约 953.56 万元,公司已
于 2022 年度计提预计损失 751.07 万元,本年(2023 年度)预计减少利润总额约
202.49 万元。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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