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8 证券简称:巨人网络 公告编号:2025-临 029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10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予以修订,该议案尚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自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日起,公司监事会予以取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自然免除,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董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事会选举产生。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修订前 修订后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公
是公司的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司的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董事会秘书。 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彭建虎等十名自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彭建虎等十名自
然人。 然人。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4450 万股,股本结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4450 万股,每股金
构为: 额为 1 元,股本结构为:
…… ……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34,750,611 第二十一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934,750,611 1,934,750,61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股 1,934,750,611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计划的除外。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人提供任何资助。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修订前 修订后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