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1 证券简称:尚荣医疗 公告编号:2022-004
债券代码:128053 债券简称:尚荣转债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2、公司所处仲裁地位:申请人。
3、本次仲裁涉案金额:人民币 293,182,809.31 元(其中:工程款人民币
200,000,000 元、利息 20,082,944 元、违约金 70,892,395.31 元、律师费 200,000
元和仲裁费 2,007,470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受理情况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寄送的《裁决书》(2021)深国仲裁 1406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人: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的代理人:郑梦园、周玉梅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申请人: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
第一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孟坦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被申请人:许昌市立医院
第二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侯东青、张高峰为许昌市立医院管理人工作人员
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
仲裁地:深圳
二、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实及理由
2016 年 7 月 25 日,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以
下简称“第一被申请人”或“许昌二院”)、许昌市立医院(以下简称“第二被申请人”或“许昌立医院”)就工程项目竣工移交、结算和付款等相关事宜,签署《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第三条第二款之约定:许昌二院自 2016 年
11 月 21 日起至五年内(含保质期三年)每月 20 号前等额还本付息。还款本金金
额为工程结算总金额减去已付工程款后的全部工程欠款。截止目前许昌二院的项目工程欠款约为人民币 2.02 亿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75%计算。
协议签署后,公司依法履行了协议项下全部义务,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依法向公司履行《补充协议》项下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义务。公司认为,合同一经签署生效,即对缔约各方产生法律拘束力,各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未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据此,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200,000,000
元及利息 20,082,944 元。
2、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75,550,891.97 元(自
应付未付款项之日暂计算至 2021 年 3 月 10 日,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
六计算,实际应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3、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 200,000
元。
4、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二)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意见
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答辩称:
本案纠纷不是被申请人单方原因所致,工程至今未办理全部验收移交,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的仲裁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申请人违约在先,其请求的违约数额明显不当,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申请人代理人的主要代理意见
申请人代理人主要意见如下:
1、根据《名典法》的有关规定及《补充协议》有关条款的约定,因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义务,两方被申请人应当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约定工程款 200,000,000 元及利息。
2、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不公平不对等;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请求违约金过高,但没有提出仲裁反请求,亦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申请人依据《补充协议》主张工程款及利息的支付条件早已成就,两被申请人主张申请延迟移交工程,违反了先期义务,并主张如期移交工程是被申请人付款的先决条件,因案涉个别工程存在小瑕疵致申请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条件未成就的观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全部结算资料,被申请人既不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也不履行结算义务,案涉工程还未总结算的过错在被申请人而非申请人。
4、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补充协议》确定的支付义务,导致申请人不得不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系因办理案件支付的合理费用,是被申请人未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仲裁案件的裁决情况
2021 年 12 月 31 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200,000,000
元及利息 20,082,944 元。
2、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其中计至 2021 年 3
月 10 日为人民币 70,892,395.31 元;2021 年 3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0 日,
以全部欠款本金作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扣减年
利率 4.75%之后的相应年利率标准计算;2021 年 12 月 21 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付
清欠款之日止,以全部欠款本金作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前述违约金第一被申请人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二被申请人计
算至 2021 年 7 月 15 日止)。
3、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0 元。
4、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 2,007,470 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
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 2,007,470 元,抵作本案仲裁费用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2,007,470 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义务,各方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
五、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公司的各项诉求均获得了法律的支持,被申请人除了需支付本司工程款本金外,还需支付因欠款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较好的保障了公司的权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无重大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仲裁事项的履行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国际仲裁院寄送的《裁决书》(2021)深国仲裁 1406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 8 日
附件一:
除本次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如下表所示:
原告 被告 案由 受理法院 标的额(元) 案件进展情况
四川诚奥电梯有限公司 资阳市雁江区中医医院、广西华南建设集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1,944,000.00 已结案
团有限公司、公司
孟津盛世医院有限公司 公司、广东尚荣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孟津县人民法院 2,396,444.44 已结案
李海潮 深圳市尚荣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商南县人民法院 928,156.03 已结案
黄飞鸿 深圳市尚荣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深圳国际仲裁院 1,581,300.00 仲裁胜诉
宿州安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尚荣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724,600.00 二审上诉中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金潮建设投资有 秦皇岛市广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清算纠纷 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人 —— 审理过程中
限公司 民法院
秦皇岛市广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深 秦皇岛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 公司清算纠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再审审理中
圳市尚荣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北戴河新区金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和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公司、广东尚荣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788,903.17 一审结案
陕西新红太阳防水工程有限公 公司、广东尚荣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丹凤县人民法院 432,000.00 原告撤诉
河南省志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广东尚荣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15,078,552.38 一审和解
圳市尚荣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立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广东尚荣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丹凤县人民法院 15,298,699.96 一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