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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48 深市 金新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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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新农: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1

金新农: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22-004
债券代码:128036        债券简称:金农转债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 月 10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 月 1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 1月 10 日的交
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电北路 18 号金新农大厦
16 楼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郝立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股份 264,187,66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475%。

    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股份
250,699,5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948%。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8 名,代表股份 13,488,15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2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许伟东律师、柳燕华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 2 个议案,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全部议案。议案 1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议案 2 属于累积投票议案,补选非独立董事 2 人,每人获得的同意票数均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为公司下游经销商、养殖场(户)提供担保额度支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264,186,1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0,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5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代伊博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251,139,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9%。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代伊博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选举陈利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251,089,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陈利坚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许伟东律师、柳燕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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