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
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2、将《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或”修订为“或者”;
3、将《公司章程》中阿拉伯数字修订为中文小写数字;
4、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按顺序编写序号;
5、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海联金汇科技股份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yUnion Holding Co.,Ltd. 英文全称:HyUnion Holding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即墨区青威路 1626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
号。邮编:266200 威路 1626 号。邮编:266200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2004 年 12 月 3 日
第七条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至 2054 年 12 月 3 日。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新增 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执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司的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
负责人。 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数额、持股比
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数额、持股比
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公司股东为:青岛海立控股有限公司、青岛
天晨投资有限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7,401.6745 万
117,401.674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17,401.6745 万股。
117,401.6745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外。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