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4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
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收到沈介良和株洲启创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株洲启创”)通知,沈介良向株洲启创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事项已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概述
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介良于2025年9月5日与株洲启创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株洲启创”)签署了《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沈介良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株洲启创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411,834,8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5.39元/股,标的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款合计为2,219,789,739.09元。同日,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株洲启创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表决权放弃承诺函》《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具体内容见公司2025年9月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本次控制权变更已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批准,具体内容见公司2025年11月1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本次控制权变更已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批准,具体内容见公司2025年11月2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株洲市国资委批复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二、本次股份过户完成情况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2025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转让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日期为2025年12月18日。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前后,各方持股数量及表决权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总股 表决权 持股数量 占总股 表决权
(股) 本比例 比例 (股) 本比例 比例
沈介良 685,821,524 46.63% 46.63% 273,986,693 18.63% 0
江苏旷达创业投资 45,433,890 3.09% 3.09% 45,433,890 3.09% 0
有限公司
旷达控股集团有限 7,260,000 0.49% 0.49% 7,260,000 0.49% 0
公司
沈介良及其一致行 738,515,414 50.21% 50.21% 326,680,583 22.21% 0
动人合计
株洲启创 0 0 0 411,834,831 28.00% 28.00%
合计 738,515,414 50.21% 50.21% 738,515,414 50.21% 28.00%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已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株洲启创持有公司411,834,831股股份及
对应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8%。公司控股股东由沈介良变更为株洲启创,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沈介良变更为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控股股东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株洲启创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11MAE1TT895T
主要经营场所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株洲大道 898 号高科总部壹号 A 座 507-10
执行事务合伙人 株洲高科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张建霖)
出资额 25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
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24 年 10 月 15 日至 2034 年 10 月 14 日
登记机关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股权结构
出资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备注
株洲高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49,900 99.96%
株洲高科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0 0.04%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计 250,000 100%
(3)股权结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株洲启创的股权结构如下:
2、实际控制人: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其他说明
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2、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交易各方须严格遵守在股份转让事项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变更结果与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内容一致,双方尚需根据协议约定完成股份担保质押、董事会改组等事项。
4、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说明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