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8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
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运作机制,提升治理效能,公司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9名调整为7名,其中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废止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和条款,因新增或删减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除此之外,《公司章程》的其他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股东、员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董事长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按照本章
程相关规定办理。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3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4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务总监。 财务总监。
5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6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
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
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该款规定。
7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720,034,264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为 720,034,264 股,均为普通股。
8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10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的,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会会议决议。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 会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