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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榨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公告日期:2023-10-28

涪陵榨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PDF查看PDF原文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户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监管指引》第三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
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时,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
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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