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原文 现修订为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1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
本章程。 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2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91330000255693873W。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255693873W。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4 无该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5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6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7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8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9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 第二十条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数为 50,000 万股,
李永庆、李国庆、许月娟、倪信才、赵关龙,认购的股份数分别 每股面值一元。公司发起人为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
10 为 42,500 万股、4,765 万股、715 万股、715 万股、715 万股、355 水荣、李永庆、李国庆、许月娟、倪信才、赵关龙,认购的股
万股、235 万股,公司发起人于 2007 年 4 月 26 日以其拥有的荣 份数分别为 42,500 万股、4,765 万股、715 万股、715 万股、715
盛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截至 2006 年 10 月 31 日止经审计后的净资 万股、355 万股、235 万股,公司发起人于 2007 年 4 月 26 日以
产人民币 60,412.832935 万元中的人民币 50,000 万元出资。 其拥有的荣盛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06 年10 月31日止经审
计后的净资产人民币 60,412.832935 万元中的人民币 50,000 万
元出资。
11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98,944.2254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998,944.2254 万股,均为
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第二十二条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2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13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在 3 年内决定发行不
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