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6 证券简称:宝莫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9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
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住所)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因东营市东营区实施胜利新区片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需要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营宝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宝莫环境”)一分厂(东营市西四路 892号)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搬迁,鉴于公司目前的注册地址为一分厂所在地,故需对公司的注册地址进行变更。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山东省东营市西四路 892号变更为山东省东营市西四路 624 号,最终注册地址以《公司章程》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信息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结合注册地址变更情况,公司对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住址:山东省东营市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住址:山东省东营市
西四路 892 号 邮政编码:257000 西四路 624 号 邮政编码:257081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是:丙烯酰胺的生产;丙烯腈批发(禁止储 是:丙烯酰胺的生产;丙烯腈批发(禁止储存,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聚丙烯酰胺、 存,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聚丙烯酰胺、表面活性剂、油田助剂、二甲基二烯丙基氯 表面活性剂、油田助剂、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水处理剂、造纸助剂、选矿及印染助 化铵、水处理剂、造纸助剂、选矿及印染助
剂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 剂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研发、生产、销售、加工;环境治理;高新 研发、生产、销售、加工;环境治理;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的投资、开发、生产与经营; 技术项目及产品的开发、生产与经营;工程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企业孵化; 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以自有资金对外投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外投资;进出口 资;进出口业务。(以工商登记为准)
业务。(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以东营胜利油田聚合物 第二十条 公司以东营胜利油田聚合物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责任公司”)整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时,发起人为: 1.胜利 变更方式发起设立时,发起人为:1.胜利油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不再持有发 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不再持有公司起人股份); 2.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 股份);2.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已司; 3.山东康乾投资有限公司(已不再持 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3.山东康乾投资有限有发起人股份)4.上海双建生化技术发展有 公司(已不再持有公司股份)4.上海双建生限公司; 5.夏春良; 6.山东鲁信投资管 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已不再持有公司股
理公司(已不再持有发起人股份)。 份); 5.夏春良(已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现股本总数为 61,200 万股。 6.山东鲁信投资管理公司(已不再持有公司
股份)。
公司现股本总数为 61,200 万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份的活动。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注销;属于第(二)、(四)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 董事会会议决议。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起诉讼。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等事项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