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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齐锂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5-12-09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确保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有效开展,公司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制定本认定标准。

                      第二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第二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是评价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关键。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是一个过程,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是认定内部控制缺陷的基础。
  第三条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方法及方式

  1、对不同层面控制缺陷类型的认定方法,分为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

  2、采用对公司层面和业务层面分别实施缺陷认定后,再汇总分析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设计缺陷是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按已设计的控制措施执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设计缺陷:(1)不能实现既定的控制目标;(2)关键控制点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3)控制措施成本过高,远远大于预期效益。

  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 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由不恰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等)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执行缺陷:(1)未执行或未有效执行有关的控制措施;(2)未按授予的权限执行;(3)不能及时提供已遵守内部控制的有效证据。

  第五条 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属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经理层报告的“应报告情形”。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当存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时,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作出内部控制无效的结论。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管理层的充分关注。对于这类缺陷,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经理层报告,因此也称为“应报告情形”。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六条 按照具体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还可以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在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过程中出现的,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产生直接影响的控制缺陷,一般可分为财务(会计)报表缺陷、会计基础工作缺陷和与财务报告密切关联的信息系统控制缺陷等。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虽不直接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营运的效率和效果等控制目标的实现存在不利影响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程序和范围

  第七条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程序: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监察审计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报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并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第八条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范围:包括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控制缺陷,以及公司在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及测试过程中发现的控制缺陷。
                    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第九条 按照对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影响的具体表现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制定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第十条 公司在确定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是否构成缺陷时,将评价补偿性控制的影响。


  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由该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错报的重要程度来确定,这种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因素:第一,该缺陷是否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内部控制不能及时防止、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错报;第二,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潜在错报金额的大小。

  2、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2.1  定性标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相应的缺陷类型。

 缺陷                            缺陷特征

 性质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2)公司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发生重大差错或违规事件;

 重大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未能首先发现; 缺陷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5)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和监察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
      督无效。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重要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 缺陷  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
      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  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缺陷

  2.2 定量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以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利润总额指标衡量。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类别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利 润 总 错报金额≤利润总 利润总额的 5% <错报金额≤ 利润总额的 10%
额指标  额的 5%        合并利润总额的 10%        <错报金额

资 产 总 错报金额≤资产总 资产总额的 0.5%<错报金额≤ 资产总额的 1%<
额指标  额的 0.5%        合并资产总额的 1%          错报金额

  第十二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的内部控制。这些目标一般包括战略目标、资产安全、经营目标、合规目标等。

  2、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造成损坏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2.1 定性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受到国家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且已正式对外披露并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2)违反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性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4)媒体频频曝光重大负面新闻,难以恢复声誉;

  5)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安全责任事故;

  6)中高层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关流失严重;

  7)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2.2 定量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根据缺陷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绝对金额或潜在负面影响等因素确定。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内部控制缺  给公司带来的直接损

                                              潜在负面影响

陷评价标准      失金额(S)


                                  对公司带来较大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
 重大缺陷    S≥利润总额的 3%

                                                披露

            利润总额的 1%<S<  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监
 重要缺陷

            利润总额的 3%以下    管机构处罚,但未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受到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造成
 一般缺陷    S≤利润总额的 1%

                                              负面影响

  第十三条  以上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