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2 证券简称:长高电新 公告编号:2025-60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
和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对《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中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仍将继续严格遵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履职。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系由长沙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公司系由长沙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1 月 17 日在湖南省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1 月 17 日在湖南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0001839655251。2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0001839655251。
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长高电新科技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长高电新科技
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法 第七条
人,并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辖和保护。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第八条 董事或总经理担任,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20,332,085 股,公司的股本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620,332,085 股,公司
结构为:普通股 620,332,085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20,332,085 股,其他类别
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第二十一条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