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 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050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开发行了 268.9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268,900,000.00 元,并已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为“兴森转债”,债券代码为 128122)。自 2025 年 7 月 23 日起,
“兴森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兴森转债”自 2021 年 1 月 29 日起进入转股期,
截至 2025 年 7 月 22 日(最后转股日),累计共有 1,355,765 张可转债已转为公司股票,
累计转股数为 10,153,156 股,其中 25,841 股已于 2022 年 9 月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201,612,903 股同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也已完成备案,目前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为 168,954.6248 万元。因此,公司总股本尚需因前述可转债转股增
加 10,127,315 股,将由 1,689,546,248 股变更为 1,699,673,563 股,注册资本将由人
民币 168,954.6248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69,967.3563 万元,《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将相应调整。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
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
事规则》将相应废止,《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中有关监事、监事会相关的表述及条款
将进行相应修订。
鉴于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公司拟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其中仅因“股东大会”
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或“监事会”、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
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目录页码变更等,在不涉及
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未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 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深圳市兴森快捷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8,954.6248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9,967.3563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
生及变更办法见本章程关于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办法。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秉承“助力电子科技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秉承“助力电子科技持
持续创新”的服务宗旨,以“顾客为先、快速高效、持续 续创新”的使命,以“顾客为先、高效可靠、持续创新、创新、共同成长”的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做电子电路之精 共同成长”的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做电子电路之精品,以品,以质量赢得客户信赖,打造一条与客户关系紧密、利 质量赢得客户信赖,打造一条与客户关系紧密、利益取向益取向一致的价值链体系,努力使公司成为世界一流的硬 一致的价值链体系,努力使公司成为全球先进电子电路方
件方案提供商。 案数字制造领军者。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89,546,248 股,均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99,673,563 股,均为普
普通股。 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 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
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公司可 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