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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伦药业: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1

科伦药业: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22              证券简称:科伦药业          公告编号:2024-073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伦药业”)第八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在公司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
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万鹏先生主持,与会监事就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与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
的议案》

  根据各位监事的推举,监事会同意选举万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日止。万鹏先生的简历请参见本公告附件。

    二、审议了《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拟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具体方案如下:

  1.投保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责任限额:每年不低于 8,000 万元人民币

  4.保险费总额:每年不超过 35 万元人民币

  5.保险期限:3 年及以下

  全体监事均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347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5.4267 万股。截至本次会议召开日,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除限售期尚未届满外,其符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000 万股。同时,监事会对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认,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348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监事会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为其办理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四、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经对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名单,以及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回购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进行核实,认为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规定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5 月 21 日
附件:万鹏先生简历

  万鹏先生,197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2001 年司法部授予全国律师资格。2001 年 11 月受聘担任公司前身四川科伦大药厂法律
顾问。自 2007 年 12 月至今受聘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2015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
事。

  万鹏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 10,000 股,万鹏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万鹏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万鹏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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