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 年 10 月修订)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 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 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在此背景下,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主要发起 以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常州常发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上海 人,联合常州常发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上海西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海东灯饰 西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海东灯饰有限公司、江苏常力电器有限公司共同发起 有限公司、江苏常力电器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2)130 设立。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2)130号《省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江苏常发制冷股份 号《省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公司在江苏省工 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成立。公司在北京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执照,2006 年 10 月 27 日迁入江苏省常州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商行政管理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 91320400745550891Q。
业执照号为 320400000009856。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 第十九条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
(2002)130 号《省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江苏常发 (2002)130 号《省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发行的普通 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发行的普通
股总数为 6500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股总数为 6500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6500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 6500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
之百,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成立时发起人 之百,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成立
为: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西凌投 时发起人为: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常发动力机械有限公 海西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常发动力机械司、江苏常力电器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海东灯 有限公司、江苏常力电器有限公司、常州新区
饰有限公司。 海东灯饰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31,698.9628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131,698.9628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
人提供任何资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议,经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经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