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08 证券简称:齐翔腾达 公告编号:2022-037
债券代码:128128 债券简称:齐翔转2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一)变更前注册资本
本次变更前公司注册资本为 1,775,209,253 元。
(二)变更原因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342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开发行了 2,99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
额299,000万元,期限6年。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835号”文同意,公司299,000
万元可转债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齐翔转 2”,
债券代码“128128”。
根据有关规定和《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齐翔转 2”自 2021 年 2 月 26 日起开始
转股。2021 年 2 月 26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共有 23,094,361 张“齐翔
转 2”转换为公司股份,转股数量共计 291,903,261 股(其中优先使用公司回购股份转股数额为 26,974,600 股)。
2、公司于 2021 年9 月 16 日召开的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1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公司 2021 年 9 月 28 日下午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总股
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共计转增 802,510,119
股。
综 上 ,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和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导 致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由
1,775,209,253 股增加至 2,842,648,033 股,注册资本相应由 1,775,209,253 元
增加至 2,842,648,033 元。
(三)变更后注册资本
本次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2,842,648,033 元,公司将对《公司章程》的相
关章节进行修订。
二、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703007347051654。 91370300734705165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拾柒亿柒仟伍佰贰拾万玖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捌亿肆仟贰佰陆拾肆
仟贰佰伍拾叁元。 万捌仟零叁拾叁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建立党的组织,
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
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公司职工群众
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公司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新增 第十二条(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75,209,253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842,648,033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事会会议决议。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