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拟对《章程》相关条款作出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备注
全文中的“监事会”“监事”相关条款均删除,相关监事会职能由审计委员会代行。增加第五章第三节“独立
1 董事”、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删除第七章”监事会”。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2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3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4 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 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5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6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其他方式。 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7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主动退市除外)后,公司股票进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主动退市除外)后,公司股票进
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8 标的。 的。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9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10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务。 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1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12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定。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13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14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
15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删除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新增
16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的报酬事项;
17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第七十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18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19 股东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具体提名方式和程序: 会表决。董事候选人的具体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非独立董 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对于独立董事候选
股东向董事会提出;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