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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关于股东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及管理团队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0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2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续签《一致行动协议》

      及管理团队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6 年 3 月 7 日,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
标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合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建曙”)、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体资产公司”)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德强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严若媛女士(以下简称“团队代表”)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2、同日,团队代表与公司部分核心管理人员徐凤英、杨玉彬、金波、霍霆、王琛、代丽丽、周任重共同签署了《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

    3、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和《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一致行动方合计拥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94,840,838 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21.1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9%1。

    4、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和《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公司仍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一、协议签署的背景

    2021年3月,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合肥建曙和集体资产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合肥建曙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之日(2021年3月29日)起18个月内,双方对其各自行使目标公司股东权利或其各自提名并当选的董事行使董事权利达成相关一致行动安排,该协议有效期为2021年3月29日至2022年9月28日。

    2022年9月8日,合肥建曙、集体资产公司与公司团队代表签署了《一致行1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总股本扣除已回购股份数。


  动协议》。约定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会议召集、提案、
  表决时,各方应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的一致性,以各方形成的共同决定/决策

  意见为准。协议有效期为自生效之日起42个月。该协议签署后合肥建曙与集体资

  产公司于2021年3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自动终止。同日团队代表与公司部

  分核心管理人员徐凤英、孙铁朋、金波、周任重、霍霆、王琛、代丽丽共同签

  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内徐凤英、孙铁朋、金波、周

  任重、霍霆、王琛、代丽丽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1,740,700股(占签署时公

  司总股本的0.13%)授权给团队代表,由团队代表单独一方或共同地作为拟授权

  股份排他性的代理人,行使该等股份之上法定的股东权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9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股东续签<一致行动

  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4)。

      为维护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2026年3

  月7日,合肥建曙、集体资产公司与公司团队代表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

  议约定,自协议生效日起,各方在公司股东会、目前及未来任何时间设立的董

  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会议召集、提案、表决时,各方应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

  票的一致性,以各方形成的共同决定/决策意见为准。同日,为凝心聚力,提高

  公司经营、决策效率,共同推动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公司团队代表张德

  强、严若媛与部分核心管理人员徐凤英、杨玉彬、金波、霍霆、王琛、代丽丽、
  周任重共同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内徐凤英、杨玉

  彬、金波、霍霆、王琛、代丽丽、周任重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1,640,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授权股份明细见附件)授权给团队代表,由团队

  代表单独一方或共同地作为拟授权股份排他性的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按照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行使该等股份之上法定的股

  东权利。

      二、一致行动方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协议签署前                    本次协议签署后

        股东          拥有表决权股份数                  拥有表决权股份数

                            (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        占总股本比例

      合肥建曙              160,000,000        11.45%        160,000,000        11.45%

    集体资产公司            131,730,538        9.43%        131,730,538        9.43%

张德强、严若媛(含表        3,210,300        0.23%          3,110,300        0.22%
    决权委托)


一致行动方合计          294,940,838      21.12%        294,840,838        21.11%

    注: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及《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前,一致行动方合计持有
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4,940,838股。表决权委托方为徐凤英、孙铁朋、金波、周任重、霍
霆、王琛、代丽丽。签署后,一致行动方合计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4,840,838股。表
决权委托方为徐凤英、杨玉彬、金波、霍霆、王琛、代丽丽、周任重。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德强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严若媛女士所持公司股份为2018年
2月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与公司2021年度股权激励计划取得的股份合计。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张德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49,800股,持股比例为0.05%;严若媛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719,800股,持股比例为0.05%;张德强先生和严若媛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69,600股,
持股比例为0.11%。

    表决权委托方徐凤英、杨玉彬、金波、霍霆、王琛、周任重所持有的股份均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取得;代丽丽所持有的股份为个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与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取得合计,表决权委托方所持股份总数为
1,640,700 股,占总股本的 0.12%。

    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合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丙方(一):张德强

    丙方(二):严若媛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丙方合称“各方”,单独称为“一方”。

    1. 一致行动

    1.1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日起,在目标公司股东会、目前及未来任何时

间设立的董事会(简称“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会议召集、提案、表决时,各方应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的一致性,以各方形成的共同决定/决策意见为准。
    上述一致行动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召集权、提案
权、表决权:

    1.1.1 任一方(包括其自身,或其依法委派、授权的股东代表或其代理人)

或其提名的董事,在按照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目标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时,均应事先与本协议其他方充分协商,在各方形成一

致意见后方可行使相关权利;

  1.1.2 在目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前,各方应事先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情况充分协商,并严格按各方协调一致的立场行使其表决权(任何一方依法需回避表决的事项除外)。

  1.2 如各方根据本协议行使目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均应作出适当让步,并结合目标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

  任一方均不得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议案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对于第三方提出的议案各方均应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上,对未形成一致意见的议案投弃权或反对票。

  1.3 涉及股东其他决策权利的一致行动方式,根据上述约定原则确定。

  1.4 各方确认,本协议所述“各方”或“一方”根据具体情况,包括甲乙丙各方或甲乙丙各方及/或其委派的股东代表(授权代表)、提名并当选的公司董事及其授权代表。

  1.5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日起,任一方如需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出席目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行使表决权的,只能委托本协议的其中一方或该方委托/授权之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并按前述协调一致的立场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董事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作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1.6 各方共同确认,本协议项下一致行动范围对应各方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各自拥有的有表决权的目标公司股份数量;自本协议签署日起,任一方所持目标公司股份数量发生下列变动情形的,该方相应增持股份数亦应同时包含在内:

  1.6.1 目标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除权除息原因导致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前述变动股份数量亦同时相应包含在内;

  1.6.2 任一方或其控制的关联方,通过二级市场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后,直接或间接拥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1.7 丙方同意且各方共同确认,自本协议签署日起(含当日)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目标公司员工将其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相关股份(简称“授权股份”)的表决权自愿授予并委托丙方行使的,则丙方可实际支配并共同行使的授权股份的表决权,亦应纳入本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范围。
  丙方受托行使的授权股份表决权数量和比例,应以其自本协议签署日起(含
当日)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与持股员工签署的《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等协议文件约定为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作为委托人的持股员工离职、出售股份、限制性股票注销等原因,导致丙方受托行使的股份表决权数量发生较大变化的,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

  2. 一致行动期限

  2.1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为 24 个月或目标公司向合肥建曙投
资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发行完成之日孰早。

  2.2 本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可经协商一致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和本协议。

  2.3 在一致行动期限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各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仍由各方各自承担并履行。

  2.4 为免歧义,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不受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或比例变化的影响,除非其不再持有任何公司股份。

  2.5 各方承诺,除已向另一方披露及任何一方已通过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事项外,在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与第三方签订或作出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相近的协议或合同、承诺。

  3. 其他

  3.1 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及丙方签字完毕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3.2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应取代甲方和乙方于 2022 年 9 月签署的
《一致行动协议》予以实施和执行,后者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自动终止,即日起不再执行。此外,如各方此前签署的相关协议(如有)内容与本协议约定存在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二)《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委托方

  委托方(一):徐凤英

  委托方(二):杨玉彬

  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