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4 证券简称:东山精密 公告编号:2025-071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就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就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的议案》,上述议案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需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对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其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及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或备案等事宜。该等调整和修改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和有关监管、审核机关的规定。
《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在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于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继续有效,直至《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生效之日起失效。
公司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相关内容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对比表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2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2月26日经中国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股 4000 万股,于 2010 年 4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于 2010 年 4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在香港首次公开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股境外上市股份,于【】年【】月【】日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A 股”;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H 股”。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1,831,607,532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 H 股股份可以按照公司
管。 股票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下属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后,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
1,831,607,532 股,全部为普通股。 数为:【】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 A 股普通股【】股,H 股普
通股【】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以及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可以依照法律、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式,或者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方式进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方式进行。 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就 A 股股份而言,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议决议。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事会会议决议。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就 H 股股份而言,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回购涉及的相关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收购本公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规定和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其他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所有 H 股的转让皆应采
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
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
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
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
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
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 A 股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A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