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关于新〈公
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最新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监事会,
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
相应废止。在此背景下,公司结合治理实际需求,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改。
《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与变更程
序同公司董事长的产生与变更程序。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即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的;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