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有利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预案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后的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报告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后的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后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鉴于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公司与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需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学斌 袁友军 崔小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