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8 证券简称:太极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2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改前后主要变化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董事长或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公
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 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指公司的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
监。 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
第十八条 公司各发起人及其认 份总数为7,378.92万股,面额股的每股
购的股份数如下 金额为壹元。公司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
股份数如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董事会按照本章程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
要求予以提供。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