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 年 10 月修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款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等非实质性变更,也不再逐项列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 1 元。 币标明面值。
新增 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
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
以其拥有的截至2007年12月16日原有限
公司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合股份
100,000,000 股。公司变更设立时的发起
人名称、认购股份和出资比例如下:
……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080,937,640 股,均为普通股。 2,080,937,64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二)要约方式; 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转让。 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
外)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进行转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
超过 50%。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利: ……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告;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
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
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
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