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25-27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 议案》。
一、《公司章程》修订的情况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主要包 括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并由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的职 权,同时《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及薪酬方案相应废止。《公司章程》 其他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 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上披露的《公司章程》。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相关规则修订的情况
本次修订的公司制度具体如下:
是否需要提交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股东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监事会议事规则》 废止 /
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6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7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8 《董事会战略与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9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 是
10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1 《对外担保制度》 修订 是
12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3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是
1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5 《总经理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6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7 《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9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 修订 否
21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修订 否
22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3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2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5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修订 否
26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7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修订 否
28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29 《机构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修订 否
以上修订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5 日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修改为“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6 月 29 日经浙江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6 月 29 日经浙江
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关于同意 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变更设立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浙(浙上市[2001]43 号)批准,由杭州中恒电讯设备 上市[2001]43 号)批准,由杭州中恒电讯设备有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公司在浙江 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公司在浙江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业执照号为 913300002539163407。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2539163407。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名称: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gzhou Zhongheng Electric CO., 英文名称:Hangzhou Zhonhen Electric Co.,Lt
Ltd. d.
第八条 由董事会选举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新增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级管理人员,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