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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60 深市 同德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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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化工: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8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6-028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 94,817,843.93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收到《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传票》【(2026)晋 0106 民初 3363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山西银行”)诉讼本公司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将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 189 号。

  法定代表人:郝佩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220278L。

  法定代表人:张富铨,职务:董事长。

  被告二: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经济开发区紫檀街 39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563598771F。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职务:董事长。

  被告三: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开发区跨越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81MA0LHWEEX0。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张云升,男,汉族,住址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

  被告五:张烘,男,汉族,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二)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
  2、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9400 万元;

  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欠付利息 792030.56 元(计至 2026 年 2 月 25 日);
  4、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复利 3159.20 元(暂计至 2026 年 2 月 25 日),并
继续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日止;

  5、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借款逾期罚息 2654.17 元(暂计至 2026 年 2 月 25
日)并继续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日止;

  6、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 20000 元;

  7、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支付原告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三)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25 年 8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一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BC2025081100000062 的《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 94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2025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BC202508120000013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贷款金额为 94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24

个月,自 2025 年 8 月 12 日起至 2027 年 8 月 12 日止,货款年利率为 4.9%,按
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 20 日,货款用途为归还合同编号为 BC202208120000012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所欠货款本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25 年 8 月12 日按约履行了放款义务。

  为保障上述债权实现,原告分别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 13.1.1 条、13.1.12、13.1.13 条、13.1.14
条约定,借款人项下货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若借款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影响合同下义务履行的: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可能影响合同下义务履行的等预期违约情形,第 13.2.5 条约定贷款人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债务。

  贷款发放后,原告经贷后被告一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资金严重紧张,目前被
告一告已欠付原告应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归还的本金 100 万元,及 2026 年 1 月
21 日,2026 年 2 月 21 日到期的两期利息,更为严重的是借款人存在多项重大不
利情形,被告一 2024 年亏损为:12147.11 万元,2025 年 9 月亏损为:1636.58
万元,连续亏损,盈利能力极差;流动比率远低于 0.5,偿债能力严重不足;同时被告一涉及 8 笔融资租赁纠纷诉讼,涉诉金额共计 35171.53 万元,且已有多
项债务逾期,其中招商银行 3000 万元贷款已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逾期;2026
年 1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一法定代表人实地沟通时,该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被告一将于 2026 年 1 季度末对金融机构贷款全面逾期,据此,被告一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宣布提前到期并要求其返还借款本金,支付罚息、复利并要求其承担各项费用。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传票》【(2026)晋 0106 民初 3363 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