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
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因新增、删减或排列相关条款导致原序号发生变化,而不涉及其他内容变化的,不一一列示说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023,855,833 元。 1,023,855,833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
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 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 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记手续。 记手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的产生、变更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新增 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责人。 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
以其所持有的原烟台杰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以其所持有的原烟台杰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值折股认购公司股 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值折股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发起 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占公司设 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 立时总股本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
下: 下:
发起 ...... ...... ...... ...... 发起 ...... ...... ...... ......
人姓 人姓
名或 名或
名称 者名
称
公 司 设 立 时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79,8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23,855,833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1,023,855,833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1,023,855,833 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通股 1,023,855,833 股,无其他类别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担保、补偿、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 ......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其最近一
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
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
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