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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尔股份: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2-07

泰尔股份: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

议案》,并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发布了《关于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
部分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 14:00 在安徽省马鞍山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路 669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邰正彪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6 日 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6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1 年 12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2021 年 12月 6 日 9:15 至 2021年12 月 6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74,222,7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4.519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9 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共计 174,085,6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4.492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3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27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场会议结束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的结果,待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投票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林亚青

                                          孟庆慧

                                                202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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