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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40 深市 格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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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关于签订联合建立“城市资源循环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合作协议书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2-05-15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2-028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联合建立“城市资源循环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合作协议书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背景介绍
   为了提升国内城市资源循环利用的技术与工程水平,培养此领域的专业人才,
使中国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同时,基于公司被国家发改委授予的
“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研究中心”)
的工作基础,公司与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发挥双方优势,资源共享,决定联合
建立“城市资源循环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2年5月12日,双方在深圳共同签
署“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与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建立城市资
源循环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2、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公司对外投资
事项不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公司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投资主体为本公司,无其他投资主体。

三、对外投资具体情况
   1、建设目标
   建成系统的城市资源循环利用工程技术研发平台,包括政策研究室(包括碳足
迹及生命周期研究等)、装备研究实验室(开展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的装备研究)、
物理实验室(开展电子废弃物、报废汽车等深度拆解破碎分选技术和资源化产品关
键技术研究)、化学实验室(开展废物回收钴镍钨、稀土、稀散、稀贵金属研究);
形成完善的管理和研发团队,引进国外高水平人才。实验室建设标准和队伍建设具
体规划等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确定。
   2、组织机构
   (1)研究中心为非独立法人机构,建在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依托清华大学
深圳研究生院能源与环境学部,其运行管理需遵守其相关规定。
   (2)研究中心设管理委员会,由双方任命的资深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以
下简称“管委会”),其职能是确定联合研究机构的研发目标和决定重大事务。管委
会由双方派员共同组成,分别派员 3 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双方协商确定,任
期三年。
   (3)研究中心设顾问与咨询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相关成员主要由清华大学深
圳研究生院邀请确定,公司配合并提出意见。
   (4)研究中心行政、发展、策划、信息交流等相关职能部门建设由公司牵头,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配合并提出意见。
       3、投资进度与费用来源
       (1)研究中心建设时间为三年,公司累计提供经费不少于 3000 万元人民
币,第一年到校经费不少于 1500 万元,首次支付 500 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有资
金。
       (2)投入资金用于研究中心进行技术研发和实验而购置的设备、器材。
       (3)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负责在收到第一笔 500 万元款项的同时,力争半
年内落实研究中心场所 500m2,提供相应的人力、技术支持;同时,负责研究中心人
员素质的培养和提升,引进国内外相关领域专兼职专家。
       4、科研管理
       (1)研究中心科研工作采取项目制,项目经费由公司投入研究中心的经费支
出,管委会根据确定的研究开发计划进行项目立项。
       (2)项目采用负责人制,经管委会项目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与研究中心签
署专项技术合同。项目承担人可为双方科研人员,或经管委会批准的其它研发团队。
    (3)研究中心每年向管委会提交年度报告,实验室建设、队伍建设、研发成
果和学术交流成效等绩效接受管委会的评议。
    (4)研究中心成立前,双方已有的技术成果归原持有方。研究中心成立后,
双方在科研项目立项批准的专项技术合同中约定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 次公司对外投资 能充分发 挥公司与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的优势,共同建

设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有利于 提升国内城市资源循

环利用的技术与工程水平,同时也能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研发实力、吸引 人才 ,

提 高 公司竞争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 一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