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日海智能 公告编号:2025-075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及废止
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11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事会改革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就此,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也将相应修订。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最新的《公司法》《上市规则》《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
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深圳日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 公司系由深圳日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更发起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发起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取得营业执照。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4403007542710936。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经
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新增条款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根据《党章》规定,公司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公司应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
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党组织认真落实全面从严
治党责任,创新和推进党的建设与公司改革发展
紧密结合,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支持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
权,贯彻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开展党风廉
政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
组织自身建设,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群
众工作优势转化为公司的创新优势、发展优势和
竞争优势。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
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公
新增条款 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
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
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
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列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何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批准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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