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维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
司于 2025 年 3 月 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条款和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于 2001 年 9 月 12 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于 2001 年 9 月 12 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00002416896。 为:91110000102116928R。
2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8,546.2004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9,932.2117 万元。
3 第八条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4 新增,序号顺延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5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68,546.2004 万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599,932.2117 万股。
6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资本: 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8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 ……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份)及其变动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任期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
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9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 ……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 簿、会计凭证;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10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提供。 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