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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94 深市 信立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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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关于拟变更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22


  证券代码:002294        证券简称:信立泰        编号:2026-008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刘来平先生及王学恭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刘来平先生因任期届满六年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务;王学恭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务。

  为保障董事会的正常运作,经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提名增补陈有海先生、陈丛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一致,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生效。

  陈有海先生、陈丛女士尚未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其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任前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明。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由于刘来平先生、王学恭先生的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刘来平先生、王学恭先生将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其辞职生效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来平先生、王学恭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未持有公司股票。


  刘来平先生、王学恭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稳健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其任职期间对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陈有海,中国永久居民,男,1963 年生,博士后学历,深圳理工大学讲席教授、药学院院长,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医药所癌症免疫研究中心主任,同时担任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医学院病理与实验医学系荣誉教授。

  陈有海教授于 1993 年 4 月至 1995 年 11 月在哈佛大学医学院完成博士后研
究工作。1995 年 12 月至 2020 年 9 月,任职于宾夕法尼亚大学医学院,担任教
授等职。

  陈有海教授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陈丛,美国国籍,中国香港永久居民,女,1985 年生,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化学工程学位,拥有 20 年资本市场、战略与财务规划、业务拓展和公司治理资历。现任 Lumas Partners 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客户包括中国领先的医疗器械和免疫疗法公司等。


  2018 年 10 月至 2025 年 6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工作,先后在企业发行服务
部、创新数据实验室和总裁办等担任领导职务;2010 年至 2018 年,任汇丰银行股票市场部执行董事;2007 年至 2010 年,任美林香港投资银行部分析师。

  陈丛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