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90 证券简称:禾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1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已修订并颁
布实施,公司依据相关要求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与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的《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2.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除前述两类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合法权益,规范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
1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3 新增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
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4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6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书、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7 新增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8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支付相同价额。
额。
9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赵东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赵东
明、......2007 年 5 月 8 日各发起 明、......2007 年 5 月 8 日各发起人均
10 人均以其所持有的苏州工业园区禾盛 以其所持有的苏州工业园区禾盛新型材
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股东权益作为发起 料有限公司股东权益作为发起人出资。
人出资。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000 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00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持股计划的除外。
11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2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规定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13 并; 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股份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股份的活动。 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14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