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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龄宝: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002286                                    证券简称:保龄宝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龄宝”、“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1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6,976.74 万股的 3.00%。其中首次授予 1,035.00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6,976.74 万股的 2.8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 93.24%;预留 75.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6,976.74 万股的 0.2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6.76%。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92 元/股。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 50 人,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12 个月内,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十一、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若未能在 12 个月内授出,未授予的权益失效。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1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目的和基本原则...... 3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5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7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程序 ...... 23
第七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7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9
第九章 附 则 ...... 33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公司、本公司、上  指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或保龄宝

股权激励计划、本  指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本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
                        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
                        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的条件

董事会              指  本公司的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
1 号》                  三部分:3.2 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1、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目的和基本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需审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